2.依法治校工作特色亮点:建章立制 民主管理 法制教育 形成机制

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南庄中学

                           

建章立制 民主管理 学法守法 科学决策

——南庄中学创建广东省依法治校示范校工作亮点

近年来,我校以建设现代化学校为目标,按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积极推进依法治校工作,按照“依法办学、民主治校、科学决策”的目标要求,在创建广东省依法治校示范校活动进程中积极探索,呈现出四大亮点:

亮点一:以学校章程为核心的管理制度体系逐步完善

1、重新修订《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南庄中学学校章程》。学校章程既是校园内外的纽带,又是依法管理学校的总纲,是学校法治进程的标志。学校通过有关法律专家、职能部门和全校教职工的共同努力,反复修改,《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南庄中学学校章程》经过学校教代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请区教育局核准,于2014年9月公布施行。章程坚持和完善校长负责制,健全决策机制和议事规则,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学校的管理体制及其内部治理结构。明确了学校办学宗旨、办学目标、办学理念、办学模式,确定了校训、校风、学风、政风,完善了教职工申诉制度、学生申诉制度、校园管理制度及基建工程管理规程等规章制度。章程符合国家法律的有关要求,彰显我校特色,必将对推进我校依法治校工作起积极推动作用。  

2.相继出台学校管理中几个热点方面的管理规定。按照学校章程,学校召开了教职工代表大会,先后通过了《南庄中学深化课程改革规划纲要》、《南庄中学课堂常规》、《南庄中学教师行为规范》、《南庄中学奖教奖学方案》、《南庄中学高级教师聘任办法》、以及《关于师德修养的意见》、《南庄中学坚决反对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意见》等,连同区教育局下发的相关规定发给了每一位教职工,时时提醒自己要依法自律、依法从教。    

  3.重新修订了学生工作方面的管理规定。依据《中学德育大纲》、《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中学生守则》等有关规定,从学校管理实际出发,制定了《南庄中学学生管理制度》,分《日常行为要求》和《奖惩条例》两部分,尤其对学生进校、上课、自习、课间、两操、卫生、集会等日常行为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狠抓一日常规的落实。校园安全常规管理到位,教学、消防、卫生、交通等安全制度完善,门卫、教学区、学生生活区等重点部位、场所安全保卫制度健全。校园内每日有行政、教师坚持全天候值周,门卫白天确保2人在岗、晚上安排3人巡夜,责任到人,严格管理,严防各类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确保了学校长期安全稳定。  

亮点二:以教代会为载体的民主管理机制逐步完善

1. 不断完善民主管理机制。以人为本,民主管理是搞好学校工作的重要理念。学校坚持和完善学校的民主监督机制,坚决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精心筹备召开了教职工代表大会,倾听群众心声,充分发扬民主,切实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权利。    

2.不断健全规章制度审核程序。学校规章制度特别是涉及师生权益的规章制度和涉及学校全局的制度,严格了审核关,对其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重点审核。所有制度必须在教代会上通过后方能按程序颁布施行。  

3、 始终坚持校务公开制度。为充分调动全体教职工的积极性,对于学校的“三重一大”事务和涉及教职工、学生切身利益的事项,学校坚持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结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亮点三:以法制教育为抓手促使师生法制意识不断提升  

转变观念,以良好的法律意识、法治观念指导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是依法治教的关键。因而深入普法教育,全面提高师生的法律素质是创建“法治学校”工作的重要环节。  

1、认真组织好教职工学法。学法、懂法是依法办事的前提,我校十分注重加强教职工的学法工作。通过各种政治学习、法律知识讲座,组织教职工对《教育法》、《教师法》、《未成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食品安全法》、《消防法》和《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了教职工依法执教,依法治教的自觉性,杜绝了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等违反师德行为的现象,明确了学校在未成年人保护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要求与法律责任,促进教职工进一步树立遵纪守法、遇事找法的法制意识,增强民主参与、民主监督意识,提高了法制教育的实际效果。

2、加强学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我校始终将加强学生的法制宣传教育作为普法工作的重中之重。结合开展法律进校园,组织以“法律为青春护航”为主题的青少年法制教育活动。具体做法有:(1)将法制教育纳入课堂教学;(2)充分利用升旗礼、班会、班级黑板报,由校长、班主任组织学生重点学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3)专门组织普法系列活动:举办各类大型图片展,分年级开展征文竞赛和观看法制宣传片,全校学生学法、懂法的氛围蔚然成风;(4)每学期邀请法制副校长来校作法制讲座,全校师生聆听讲座,在活动中增长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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